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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楊擴舉律師蒞臨本校分享關於數位化典藏的相關法律知識


他分享了幾個有趣的案例, 待小弟我娓娓道來~


在案例分享之與重點:

-常被數位化典藏的物件有:古物,國家檔案,原住民文物,犯案資料,與人事薪資等等


-數位化典藏授權有關的成本部分佔最大的 不是授權金 而是 "著作權" 與 "單純使用數位化典藏權" 取得的成本


-擁有數位化典藏的機構再授權他人使擁前必須先進行所謂的"盤點",釐清授權數位化典藏所需的法律
(ex:有位畫家將他的畫作贈與美術館,美術館將其數位化存檔,有一天有廠商想要取得該畫授權印置在茶杯上販售,但美術館必須拒絕此要求,因為美術館僅擁有所有權而未擁有著作權)


-簽訂授權契約時考慮以下:是否保留部分權利, 授權適用區域(國內/外), 授權通路限制(LV可不希望在夜市販售吧!?),授權其間, 授權金,違約處理(法院選擇)

P.S.一般來說法院的轄區有其相關的限制,如果沒有在契約中協定將來會有許多不方便

ex:有位台北人與一位高雄人去台中玩, 很不幸高雄人將臺北人弄傷了, 請大家想想如果台北人要告高雄人要去哪理的法用告呢? a.台北 b.台中 c.高雄

這時班上幾個舉手發言的人都認為應該在台中法院提告

而楊律師不斷的問:還有其他答案嗎?

於是我舉手了, 我說:應該要去高雄告!

楊律師(顯漏出訝異的神色0.0)問: 為什麼呢??

我說: 法律上好像是要以原告就被告 (PS原告就被告所在的地方法院提告)

楊律師震驚了!!!說: 我教書這麼多年第一次聽到原告就被告就被告這個答案,可見貴校..... (被老師稱讚有種飄飄然的感覺)

所以答案是:台中和高雄法院都可以
因為事發在台中所以台中法院有管轄權
而因為被告是高雄人,所以高雄法院也有管轄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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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施施(Yu-Lin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